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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的股权到底要怎么分?


1
会和服务期限挂钩


  我讨论的——创始人是人格分裂者,他是全职的运营者和经营者,至少干满四年,这部分股票中间会跟四年的服务期限挂钩。

  基础的模型很多公司里面会说合伙人拿的人力股会分四年兑现,干满一年兑现四分之一,这个技术模型之外有很多公司做了很多改造,比如说像小米公司他做了两年百分之五十,三年百分之七十五,四年百分之百,也就相当于避免的短期投资行为,如果干满一年就跑,一年半就跑,股票跟他没有关系。


2
会和合伙人团队业绩考核指标挂钩


  这个避免有一些合伙人出工不出力,我们以前也在公司上班的,完全没有任何成果,业绩考核指标挂钩,基本上是成熟的企业,上市公司,因为公司业绩是成熟的,板块也是特别容易考核。但是我们不建议初创企业业绩考核指标做的太细,太细的情况下,第一不容易有一个很细的款拆指标,第二个粗放企业的变化很大,有可能业绩考核指标定了三个月形式发生变化了,所以我们觉得初创企业业界考核指标主要是一些核心的指标。


  创业初期,一个人在公司拿股权,跟他利益完全挂钩的情况下,原则上每个人的出发点都是把这个事情做好,只要是他在里面有股权,相当多一部分初创企业都没有业绩考核指标,只是说四年服务期限挂钩,能定出的可评估的“大的数据”可以参考。但在后面是一个相关的两个东西。一个是离婚,一个是继承。


  我们讲合伙人股权这个事情,很多时候有一类合伙人大家是不关注的,大家的配偶是自己最大的合伙人,因为公司工商层面没有他/她的名字,但基本上你一半的股权是他/她的。他/她是你背后最大的合伙人。现在中国的离婚率越来越高,我们没有看到具体的数据,但是我能猜的出来,我觉得企业家群体这个数据可能会高于这个平均数据。一发现离婚的情况下,对一个公司来讲涉及到一个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这个是重大事项。首先配偶之间婚姻期间讨论股权的问题,很可能出现的问题是公司还没有做起来,婚先离了,后来我们这个东西也不是无解,我们现在做的七八点条款,我们觉得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这个问题,我们觉得处理这个问题的方式也是分裂的,原则上股权是创始股东个人财产,配偶进到公司股东会董事会里面来,第二创始人任何时候变现股票的时候,把一半现金分配给他的配偶,我觉得这个算是比较好的解决了这个问题,而且大家双方都能理解,把人和钱分开。


  第二个是继承,中国的继承法如果某人中间出现意外的情况下,第一财产一半是配偶的,剩下的一半是配偶,子女,父母平分,出现意外的情况下,就会发现公司突然之间股东会进来一堆人,他老婆进来了,他父母进来了,他子女进来了,一堆的股东,谁也不认识,处理方式和前面是一样的,把钱和权分开,限制这些人进到公司的股东会里面来。



下一个涉及到股权退出价格问题。


  退出这个模式的行为下,股东有历史贡献,应该承认,该给人家补偿给补偿。人在股票在,人不在股票可以收回来。退出价格按照购买价格做一定议价,比如说他原来掏十万块钱,走的时候按照三十万,五十万的时候去收,第二个价格是他的股权对应的公司净资产的议价或者是净利润的议价。


  互联网这种企业可以考虑按照最近一轮融资估值的折扣价。在基本出发点公平合理的情况下,影响折扣价的三个因素分别是:


1
第一,投资人对公司的估值


  他是投资公司的未来,比如说早期三个人凑了十五万公司注册了,投资人说估值三千万,不是说公司现在值三千万,是说他未来值三千万,打折扣是有他的合理性。


2
第二、从团队的合伙人讲


  一个合伙人发现公司估值很高、干了三五年也可能公司挂掉了、外面有更好的机会就跑了,然后发现这里有一大笔,可以考虑折扣价。但原则上不鼓励大家中间变现。


3
第三、如果完全按照估值的情况下


可能是比较重要的合伙人一走的情况下,公司现金流压力特别大,不回购他股权会觉得不公平合理,也可能收回来融一两千万不够的话,回购这个合伙人的股权,可以按照折扣价。



回购的股权范围


  这个涉及到对一个合伙人他股权到底绑定多长时间。


  有一些公司是绑定四年,只要干满四年,这个合伙人只要在公司里面,股权是他的,百分之百都归他;


  另外一种方式是有一些创始人提出来,这个公司原则上人在股票在,人不在股票必须收回来,只要干到共同退出机制的情况下这个股票才能变现,共同的退出机制相当于公司上市了,大家都能卖股票,第二个情况下是公司整体被收购了,我们积极退出;第三个情况下,如果既上不了市也并购不了,我们觉得这个公司都不好玩了,我们大家把公司整个给清算掉,算算有多少钱,没有第三个节点的情况下,人走了都给收回来。


  所以这里面本身股权是在哪个阶段性回购,是商业性的条款。现在我们很多的股权基本上是公司法和合同法,原则上现在的政府也是这些都是市场游戏规则,政府会引导你,但是双方只要两厢情愿,就都是合法有效的。只要你不去碰红线,只要不去犯罪,政府不介入管理,介入的是规范的东西,大家都是正常的商业游戏规则,这两种服务方式都有。


  关于回购的事情,在合伙人离职的情况下,有一些情况会比较复杂。我们建议大家做合伙人股权退出机制的时候,大家要做两个事情,一个是预期管理,一个是方案落地。我们觉得预期管理这件事情比方案落地更重要。很多合伙人内部做合伙人股权的时候,说分四年兑现合伙人不能理解,我掏钱买的股票为什么分四年兑现,我跟投资人一样掏钱了,为什么投资人的股权不掏四年兑现,如果合伙人内部对这个事情的理解不在同一个波段的情况下,后面的每个条款都是错的,每个条款的争议很大,大家做好预期管理,合伙人内部对股权的理念,调到一个波段的情况下,后面的文件都特别好记,基本上是没有任何意见。


  很多时候大家合伙不是因为人家不接受是因为没有人家跟你讲明白这个退出意味着什么东西,退出机制是对他个人利益的最大保护,这些预期管理到一个波段的情况下后期是方案落地,特定到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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